CUBN记者 洪旭朝 北京报道
2014年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市长陈金彪,在浙江代表团的驻地与记者零距离交流,谈了两会议案建议。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明确了这方面的工作要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首先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村的各类要素资源能够自由地流动起来。温州作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新一轮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具体承担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项目。近年来,我们结合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积极推进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等,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为拓宽农民财产性增收渠道创造了必要条件。在改革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难题,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滞后性,影响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建议尽快完善顶层设计,破除各种制约因素:
(一)调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权能,但是我国现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有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2008年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为此,建议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证相关改革有法可依、顺利推进。
(二)支持温州继续深化农民住房财产权交易流转试点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温州市探索农房交易流转工作起步较早,1987年我市瑞安农村信用社就已将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房视同国有土地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近年来,全市金融机构农房抵押贷款余额都稳定在80亿元左右,不良率1%左右。鉴于温州各地实施农房抵押贷款20多年经验,允许我市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交易流转”试点 ,包括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对象扩大到市域全体农户,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可以办理农房和宅基地过户手续,以及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的条件、认证、程序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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